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66號聲請人 李沅瑾 新北市○○.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據繳納聲請費,爰依前開規定限期命聲請人補正,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書記官連思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