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38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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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38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簡字第389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益弘
李瑞笙游博宇顏嘉谷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茲發現本院民國100年7月26日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誤載情事,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100年7月26日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中,關於被告李瑞笙、游博宇、顏嘉谷誤繕「累犯」之記載,均應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民國民國100年7月26日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中,關於被告李瑞笙、游博宇、顏嘉谷「累犯」之記載,均係誤繕(按本件僅被告廖益弘應論以累犯),皆應予刪除,茲參照前開說明,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蘇揚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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