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5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156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嘉峻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嘉峻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許嘉峻前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4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0年5月11日裁定羈押並於同日起執行在案,茲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所涉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多次為其家人傷害或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犯行,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本院認被告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8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何燕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