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基簡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原告 陳郁欣 被告 阮怡銘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基簡字第623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張婷妮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書記官丁妍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