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重上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上字第85號上訴人 梁振吉
梁振科 梁翔斌 兼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梁進順 被上訴人 王深海 住屏東縣○○鎮○○路○○○○號
王博瑞 王智瑜 王允璋 王 陳金蕊 (王聞名之承受訴訟人) 王國昭 (王聞名之承受訴訟人) 王國忠 (王聞名之承受訴訟人)前列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春生 律師前列七人共同複代理人 黃培鈞 律師
許龍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訂,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