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交上易字第16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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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交上易字第1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交上易字第168號上訴人即被告 古坤池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交易字第212號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597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古坤池提起上訴,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原審法院於民國101年10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補正裁定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而該裁定於101年11月13日合法送達予被告,有送達證書可參(詳本院卷第7頁)。惟被告逾期仍未補正,依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邱明弘法官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書記官施耀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