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醫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醫上字第2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陳惠津
張洵瑛 張松源 張清豪 共同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 律師
施秉慧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曾明智 訴訟代理人 趙家光 律師
陳松甫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高雄市立聯合醫院法定代理人 顏郁晉 訴訟代理人 黃金龍 律師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2年2月5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兩造於該期日前提出辯論意旨摘要狀,並直接送達予對造。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