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抗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國家賠償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637號抗告人 黃典隆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立法院等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6年度重上國字第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國字第45號判決向原法院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經原審法院於民國106年8月25日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9月4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抗告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原法院於106年8月25日以106年度聲國字第20號裁定駁回,並於同年9月4日送達該裁定,有該訴訟救助卷附送達證書可參。乃抗告人已逾相當期間,仍未補正,其上訴程式自屬不備,原法院據此認為不合法,於106年9月20日以裁定駁回其上訴,於法並無違背。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陳駿璧法官李寶堂法官林金吾法官滕允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