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勞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重勞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災補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勞訴字第11號原告 林育生 訴訟代理人 邱怡瑄 律師複代理人 蔡桓文 律師被告台灣住友培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武藤茂樹 訴訟代理人 陳欣怡 律師
鄭妮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等事件,因就原告之職傷傷勢治療期間,有無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第3款適用問題,尚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5月8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勞工法庭法官高瑞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書記官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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