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6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6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2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二三三號及九十七年度執緝字第二三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攜帶兇器竊盜、普通竊盜等二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常毓生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攜帶兇器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伍月│├────┼───────────┼───────────┤│犯罪日期│96年6月26日│96年11月12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6年度偵字第16008號│96年度速偵字第335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審易字第336號│96年度桃簡字第2893號││實├──┼───────────┼───────────┤│審│判決│96年11月29日│96年12月4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審易字第336號│97年度桃簡字第2893號││判├──┼───────────┼───────────┤│決│確定│97年1月2日│97年1月7日│││日期│││├─┴──┼───────────┴───────────┤│備註│受刑人現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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