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附民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債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維勝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 律師
施秉慧 律師原告展輝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和田 被告 潘進榮 52歲民
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仁杰 律師上列被告因損害債權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淑惠
法官莊珮吟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書記官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