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附民字第145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附民字第145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原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張亞婷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審附民字第145號(就本院97年度審易字第1295號詐欺等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和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陳君杰書記官李承悌調解委員陳聰敏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張亞婷律師被告甲○○調解委員陳聰敏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玖拾捌萬零捌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97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書記官李承悌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書記官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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