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785號上訴人即原告乙○○被告即被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祥
法官李怡諄法官林書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書記官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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