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51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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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5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5106號債權人明健執行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兩造委任契約書,受任人明健執行顧問有限公司並未於契約書加蓋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印章,兩造是否意思表示合致尚有不明,故從契約文義言,債權人即不得行使契約書上之權利義務,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民事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書記官范鳳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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