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261號聲請人滙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滙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呂秀燕 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滙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究為「呂秀燕」抑或為「甲○○」?並請提出其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
簡易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
書記官蔡杰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