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0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065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臺灣臺北看守所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6年度訴字第8065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新台幣壹佰柒拾貳萬壹仟捌佰玖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核新台幣貳萬柒仟壹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或原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妙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其餘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