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780號聲請人先進智慧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
24樓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對本院於民國97年5月29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查聲請人雖聲請更正本院97年5月29日96年度訴字第4780號民事判決其中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惟聲請人係於判決後始提出選任清算人之相關文件,本院上開判決並無聲請人所指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聲請人若認該判決所認定之法定代理人有誤,應另循其他法律救濟途徑為之,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但如對於原判決已合法上訴者,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書記官高雲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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