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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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27號原告乙○○
巷52被告甲○○
14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7年5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5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百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聖儀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