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附字第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人於死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八八號
上訴人 顏金火
張鳳英 被上訴人甲○○
台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武雄 右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甲○○過失致人於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二十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度交附民字第二六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理由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本件被上訴人甲○○過失致人於死案件,經原審判決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將檢察官之上訴駁回後,檢察官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等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詩文
法官莊登照法官洪明輝法官蔡清遊法官林文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