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交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交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起訴,業經協商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再行協商之處,爰命再開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交通法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書記官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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