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186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國修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審理另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東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書記官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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