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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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78號原告 金素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美玲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2,9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533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
0元,尚應補繳17,03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劉致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書記官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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