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7號上訴人乙○○
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8年度訴字第47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王,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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