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113號原告丙○○送達代收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00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565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515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正本及繕本各1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文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