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110號原告德邑醫學股份有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9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9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93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正本及繕本各1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文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