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基小字第1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基小字第1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基小字第1207號聲請人佳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提起訴訟請求相對人乙○○給付租金之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3,5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規定係屬小額事件,且聲請人復以法人組織與相對人乙○○訂定同類型之攤位租賃契約,揆諸前揭說明,則聲請人聲請依其與相對人乙○○所定之攤位租賃契約書第14條之約定,將本件移送兩造契約中約定之合意管轄法院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法未合,自無法准許,仍應由本院進行該小額訴訟程序之審理。
中華民國94年9月22日
簡易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合議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9月22日
書記官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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