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0年度新交簡字第25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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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新交簡字第二五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四五一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右揭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 陳乃華 指訴情節相符,
復有診斷證明書、車禍現場圖、現場照片等件在卷足佐,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之四、第七十四條第一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蔡雅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法院書記官陳隆興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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