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聲字第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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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聲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撤銷清算免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聲字第48號抗告人 陳光釗 相對人 張素真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法扶律師)複代理人 施雅馨 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之聲請撤銷免責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6月28日本院108年度消債聲字第4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2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8月3日送達抗告人,抗告人迄今未依期補正,有送達證書、派出所寄存司法文書登記及具領登記簿、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司法院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資料在卷足憑,是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書記官黃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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