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25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進益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8年4月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07年度易字第25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7年度易字第250號刑事判決,於民國108年
4月18日寄存於被告即上訴人游進益位於桃園市○○區○○路○○號之居所,於000年0月00日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被告嗣於10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惟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或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不當之處,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其上訴自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嗣經本院於108年6月17日以裁定命被告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提敘明具體上訴理由之書狀,以補正此法定程式欠缺,該裁定於108年6月21日寄存於被告位於桃園市○○區○○路○○號之居所(被告戶籍地為新北市新莊區戶政事務所),於000年0月0日生送達之效力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佐,而被告迄未補正具體上訴理由,顯已逾補正期間,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本院自應依法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廣于霙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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