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32號
原 告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佳蕙 間請求給付會員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
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3日核發110年度司促
字第1091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10年1月21日寄存於被告住所
地派出所,於000年0月00日生送達效力,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
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9,8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經扣除原
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