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8年度彰簡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彰簡字第448號
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彰化營業處間請求
給付補償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19,879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830元,上訴人僅繳納新台幣370元
,尚欠新台幣1,460元未繳納,上訴人或其訴訟代理人亦未依民
事訴訟法第117條於上訴狀簽名或蓋章。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460元、上訴人之訴訟代
理人應於上訴狀內簽名或蓋章,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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