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1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1524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光捷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因屬公司與董事間之訴訟,本應由監察人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監察人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如不列監察人為法定代理人,仍以其他董事(清算人)為法定代理人之法律上依據。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