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326號原告乙○○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24,6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1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