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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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號

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許華方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727號),嗣因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馬簡字第193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許華方因妨害電腦使用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因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嗣本院合議庭認依被告自白及卷內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鳳岐

                 法 官 王政揚

                 法 官 費品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杜依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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