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6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621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務人 曹恩誠

吳芳雅

曹正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415,09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

司法事務官易新福

附表: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15,090元

曹恩誠、吳芳雅、曹正勇

自民國113年4月1日起

至113年9月19日止

按年息1.775%計收利息

自民國113年9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775%計收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15,090元

曹恩誠、吳芳雅、曹正勇

自民國113年5月2日起

至113年9月19日止

按年息0.1775%計收違約金

自民國113年9月20日起

至113年11月1日止

按年息0.2775%計收違約金

自民國113年1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0.555%計收違約金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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