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8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88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劉念庭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賴城燁 (原名 賴彥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捌佰伍拾萬貳仟肆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陸拾伍萬壹仟柒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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