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1911號
再抗告人 呂家豪
上列再抗告人因妨害自由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642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理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呂家豪因妨害自由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113年10月1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梁宏哲
法 官楊力進
法 官周盈文
法 官劉方慈
法 官陳德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齡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