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911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1911號

再抗告人 呂家豪

上列再抗告人因妨害自由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642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理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呂家豪因妨害自由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113年10月1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梁宏哲

法 官楊力進

法 官周盈文

法 官劉方慈

法 官陳德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齡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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