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8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88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愛琴海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金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郭家良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郭家良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二、請提出所有權人郭家良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其建物座落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6樓之12」,且需有其完整身分證字號。

三、請 陳明 對相對人郭家良請求繳納管理費之依據為何?(如管委會規約或辦法、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

四、請提出催告相對人郭家良繳納管理費之存證信函及郵政回執(需有郵局投遞或相對人簽收或其他有代表收受權限之人(須釋明有何權限)簽收情形記載)。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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