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保險簡調字第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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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保險簡調字第37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理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
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
,上開規定亦準用於調解程序。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為私法人,其主事務所係在臺北市大安區
,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自
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吳元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
0元。
書記官薛福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