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簡聲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簡聲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得分高手圖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之信函所示意思表示通知為公示
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得分高手圖書有限公司(以下稱
得分高手公司)向第三人奇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奇異
公司)訂立汽車分期付款(附條件買賣、動產抵押)契約,
並以其法定代理人即相對人丙○○為連帶保證人,言明按期
繳納價金,嗣因逾期未繳,奇異公司已於民國96年8月2日將
上開債權讓與聲請人,聲請人即依民法第297條規定,按相
對人戶籍登記地址,向相對人為債權讓與之通知,詎上開債
權讓與通知函經郵政機關以二次「逾期招領」而遭退回,惟
相對人確實設籍於該處,致相對人現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
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
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
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經審核聲請人提出之債權移轉
證明書、債權讓與證明書、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5058
4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公司變更登記表、債權讓與通知函
、郵件退件信封及戶籍謄本等文書,及本院依職權向經濟部
商業司中部辦公室函查相對人得分高手公司之公司變更情形
結果為:「相對人得分高手公司業已經主管公司登記機關於
97年12月15日以經授中字第09735270370號廢止登記」,此
經濟部商業司中部辦公室98年12月1日經中三字第0983487
9090號函在卷可按,另經本院依職權轉請相對人等戶籍地所
轄警員訪查得知,相對人得分高手公司、丙○○並無居住或
營業在「桃園縣平鎮市○○路○段○○號」及「桃園縣中壢市
○○路○○○號」二址,此分別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98年12月5日中警分戶字第0987045679號函及平鎮分局98年
12月4日平警分刑字第0986032348號函在卷可稽,故聲請意
旨,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許婉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沈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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