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花原交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花原交簡附民字第1號

原告 謝文住

被告 何梅妹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花原交簡字第35號過失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柏憲

法官鍾晴

法官陳映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書記官周育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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