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整字第1號聲明異議人展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重整人丙○○
曹永仁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相對人即重整債權
申報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法定代理人戊○○代理人丁○○相對人即重整債權
申報人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法定代理人庚○○代理人己○○相對人即重整債權
申報人辛○○上列當事人間因展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月1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中關於:「相對人申報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78之異議債權種類,應更正為無擔保債權。」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申報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78(除編號
1、編號26以外)之異議債權種類,應更正為無擔保債權。」。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38之異議金額欄「23,761」之記載,應更正為「237,561」。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汪智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林君燕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