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5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5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5557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乙○○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就票號31180至31193之本票14紙是否請求利息,如欲請求利息,則應表明利息起算之年、月、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書記官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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