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整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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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整字第1號聲明異議人 展茂 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重整人戊○○
曹永仁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列一人設台北市○○○路○段○○○號法定代理人乙○○住同上代理人甲○○住台北市○○○路○段○○號1樓相對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龍潭分行法定代理人辰○○住同上代理人 潘正雄 律師
李郁芬 律師相對人台灣成膜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壬○○住同上代理人 劉秀美 律師
陳彥勳 律師 王岐正 律師相對人台灣特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住同上相對人新諺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丑○○住同上相對人YODOGAWAHU-TECH.,LTD.法定代理人己○○住日本國大阪府吹田市江坂町2-4-8代理人宏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癸○○住同上複代理人子○○住同上相對人高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寅○○住同上相對人英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卯○○住同上相對人史坦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巳○○住同上相對人日商優美科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住同上相對人艾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住同上相對人近鐵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因展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異議人就重整債權申報人申報之債權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申報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11「異議金額欄」所示之債權(含編號3、9之利息債權)不得列入重整債權。
理由
一、按對公司之債權,在重整裁定前成立者,為重整債權;其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者,為優先重整債權;其有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為擔保者,為有擔保重整債權;無此項擔保者,為無擔保重整債權;各該債權,非依重整程序,均不得行使權利。公司法第296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重整債權人,應提出足資證明其權利存在之文件,向重整監督人申報。經申報者,其時效中斷;未經申報者,不得依重整程序受清償。亦為同法第297條第1項所明定。另,重整監督人,於權利申報期間屆滿後,應依其初步審查之結果,分別製作優先重整債權人、有擔保重整債權人、無擔保重整債權人及股東清冊,載明權利之性質、金額及表決權數額,於同法第289條第
1項第2款期日之3日前,聲報法院及備置於適當處所,並公告其開始備置日期及處所,以供重整債權人、股東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查閱(同法第298條第1項前段規定參照)。準此,重整監督人依同法第298條第項規定,於權利申報期間屆滿後為初步審查,僅得就已申報之債權是否在重整裁定前成立者及其評價額是否相當,予以審查,並作適當之分類,分別製作債權人清冊向法院聲報(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18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法院就有異議之債權為裁定,其本身本無確定實體法上私權之效力。利害關係人就法院前揭裁定之結果如有爭執,應於前項裁定送達後20日內提起確認之訴(公司法第299條第3項參照)。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相對人即重整債權申報人等11人,於異議人公告陳報重整債權期間,向異議人陳報其重整債權共計177,672,120元(未加計編號3、9之債權利息),經重整人核對其帳冊傳票等往來明細,以及申報人所提供之債權證明文件後,認其評價之債權金額並不相當,因此向本院提異議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等雖於申報期間內向異議人申報所屬債權,然依重整監督人所陳報之債權人清冊所載,與相對人所陳報之重整債權即有不符,揆諸上開最高法院裁定意旨所示,重整監督人既已將附表中所有重整債權申報人所陳報之債權,以及相關意見記載於債權人清冊中,並向本院釋明其異議之理由,本院即應依上開公司法之規定,盡其監督職責;再者,為免重整計畫之擬定有所延誤致影響整體重整時間之迫切及關係人之企盼,故對於重整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評價上有其不相當者,考量重整監督人釋明之理由後,予以排除重整申報人所申報之重整債權,各筆剔除之理由併如附表編號1號至編號11異議理由欄所載。
四、依公司法第299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汪智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書記官林君燕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附註:
公司法第299條公司法第299條「①法院審查重整債權及股東權之期日,重整監督人、重整人及
公司負責人,應到場備詢,重整債權人、股東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到場陳述意見。
②有異議之債權或股東權,由法院裁定之。
③就債權或股東權有實體上之爭執者,應由爭執之利害關係人
,於前項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提起確認之訴,並應向法院為起訴之證明;經起訴後在判決確定前,仍依前項裁定之內容及數額行使其權利。但依重整計劃受清償時,應予提存。
④重整債權或股東權,在法院宣告審查終結前,未經異議者,
視為確定;對公司及全體股東、債權人有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