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29號
原告 文若妤
訴訟代理人 趙澤維 律師
被告 唐浣青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關於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書記官陳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