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字第254號

上訴人 黃筑佩

被上訴人 陳世昌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金字第254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22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114年2月18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延至114年3月14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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