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9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91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子漢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台灣大哥大租車有限公司即詮旺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公司變更前登記事項卡。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