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56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俊宏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俊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俊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劉俊宏因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業已分別確定,有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書各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就各罪宣告之有期徒刑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援引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劉俊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資為附表。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范乃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廖丁逸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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