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18號原告寧波博祿德電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振林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偉欽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肆仟肆佰肆拾玖元(原告請求金額為美金43,642.54元,依起訴日即民國100年4月14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以1美元兌換新臺幣29.202元折算。計算式:43,642.54×29.202=1,274,449,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陸佰柒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叁仟壹佰柒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林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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