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聲字第12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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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聲字第1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九六號聲請人甲○○即 張承謙 ).上列聲請人因與乙○○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本院裁定(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一七六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一七六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其與相對人間之法律關係及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正一
法官陳淑敏法官阮富枝法官許正順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五日
R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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